综合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的标准
医院是病人集中地地方,因此医院污水是一种特殊的污水,其中所含的病原体,有机物,漂浮悬浮物,放射性污染物等,是致癌,致畸,致突变物质,因此在对医院污水的处理原则上,本着分质分流,局部分割治理,把污染就近消灭在污染源,综合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对医院产生的污水、废气和污泥进行了全面控制,在强调对含病原体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时,兼顾生态环境安全。在生物指标上,新标准对排入下水道与排入水体的医院污水提出不同要求。新标准严格区分医院性质,同时根据污水去向分为两个等级,并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出严格的控制各级指标。考虑到了消毒效果和生态安全性问题,针对不同性质医院及污水去向对消毒时间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确规定,严格了余氯标准的上限。

经过综合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过的污水达到以下标准:
(1)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,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,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。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,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,应符合表2·02的要求: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%。
(2)大肠菌值不小于10-2;每10克污泥(原检样中),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。
(3)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,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℃,并应持续5天以上。无上、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,对有传染性的粪便,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。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,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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